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
(本标准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)
一、计件及按标的比例收费标准
(一)办理刑事诉讼案件
1、一般刑事犯罪案件
(1)侦查阶段:1000~5000元/件;
(2)审查起诉阶段:1000~5000元/件;
(3)一审阶段:1000~10000元/件。
2、经济类犯罪、共同犯罪案件
(1)侦查阶段:1000~10000元/件;
(2)审查起诉阶段:1000~10000元/件;
(3)一审阶段:1500~15000元/件。
担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的,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。
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罪、涉黑涉毒犯罪、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,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,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。
(二)代理民事诉讼案件
1、不涉及财产关系的:600~8000元/件;
2、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600~8000元/件外,还应按下列比例另行分段累计收费:
争议标的收费标准
100,000元以下免收;
100,001至1,000,000元 1~5%;
1,000,001至5,000,000元 0、5~3%;
5,000,001至10,000,000元 0、3~2%;
10,000,001元至50,000,000元 0、2~1、5%;
50,000,000以上部分 0、1~1%。
(三)代理行政案件
1、不涉及财产关系的:500—8000元/件;
2、涉及财产关系的,除收取500—8000元/件外,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。
(四)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
1、不涉及财产关系的:500—8000元/件。
2、涉及财产关系的,除收取500—8000元/件外,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。
(五)上述各项收费标准,为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。
未曾代理一审,直接代理二审、重审、再审或案件执行参照一审收费标准收取。曾经代理一审,再代理二审、重审、再审或案件执行的按一审标准50%收取。
二、可风险代理的民事案件政府指导价标准
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协议约定标的额的30%。
三、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
计时收费为100—2000元/小时。
四、国务院或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地区,除风险代理按本标准规定执行,其它仍执行鄂价法规[2002]147号文件规定标准。
根据《国家发展改革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》(发改价格[2014]2755号)第一条第(四)项的规定,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放开价格。
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(包括乡镇、街道法律服务所)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,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调节价。1、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、被害人的代理人;2、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、工伤赔偿,请求给付赡养费、抚养费、扶养费,请求发给抚恤金,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、行政诉讼的代理人,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、环境污染、征地拆迁赔偿(补偿)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;3、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。